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李机灵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26日
赣人社发〔201158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切实做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贯彻37号、38号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38号文政策覆盖范围内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资料人员的参保问题。
对部分38号文政策覆盖范围内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资料的,可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或现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由3名以上当时用人单位或部门领导、同事联合署名担保证明,经用人单位核实并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按38号文规定程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纳入参保范围。
二、关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37号、38号文规定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后待遇计发问题。
根据37号、38号文件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按照37号文件第一条有关规定改办参保;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工作过、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可参照38号文第二条参保政策参保。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与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之和计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95930日前按政策规定认定的连续工龄。
具体按以下办法计发:
1、按37号文参保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文计发,以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2009年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59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2、按38号文参保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文、赣人社字〔2011243号文计发,以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2010年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59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执行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的国有农垦企业中的五七工、家属工等按38号文参保问题。
对执行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参保、目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国有农垦企业,按照待遇平衡的原则,其符合38号文参保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可参照当地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
四、关于明确部分群体参保地问题。
因用人单位拆并、调整、变迁等原因确定不了参保地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原则上在本人实际工作所在县(市、区)参保。
原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现城镇户籍迁到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原我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迁出时职工已超过退休年龄的,现户籍地确实不能解决其养老保险参保问题,本人自愿,可按38号文规定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参保时,应提供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参保的书面证明。
五、按照37号、38号文件规定,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申报和缴费工作应于20111231日前基本完成;确因情况复杂、少数人员难于在1231日前完成认定和参保工作的,可延至2012331日前完成。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明工作纪律,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参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参保资格,并追究相关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